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
郑政办〔2019〕27号
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
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,各有关单位:
《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》已经市政府
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2019年4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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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激发全社会创
新活力和动力,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,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
展,依据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
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郑发〔2019〕4号),结
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政策措施。
第二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。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
申请各类项目、后补助资金、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,各类财政扶
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、额度高的申报单位。对上年度
未纳入研发统计和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规上企业,不予支持市级
以上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重点(工程)实验室、企业技术中
心等研发平台认定,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科技项目、产业发展项
目、制造业创新项目和补助。
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。设立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
发费用后补助专项资金,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
费用数额,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(含)的科技
雏鹰企业,按其研发费用的30%进行奖补,最高不超过50万
元;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到1亿元(含)之间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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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小巨人企业,按其研发费用的20%进行奖补,最高不超过150
万元;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到10亿元(含)之间的科
技瞪羚企业,按其研发费用的20%进行奖补,最高不超过300
万元;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且研发费用达3000万元
以上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,补助600万元。科技雏鹰企业、科技
小巨人企业、科技瞪羚企业和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的界定及奖补实
施细则,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。全面落实河南省企业研
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,依据上年度经税前加计扣除确定的研发费
用数额,对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。
第四条 鼓励规上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纳入统计。首次向统
计部门报送《企业(单位)研发活动统计报表》的规上企业,其
年度研发费用在50万元(含)以上的,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
次性补助;年度研发费用在10万元(含)—50万元之间的,给
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。
第五条 鼓励支持其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。对于纳入统计、
研发费用在100万元(含)以上、未享受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
政补助政策和郑州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政策的其他各类
规上企业(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),根据企业研
发平台建设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情况,市财政按照研发费用
10%的比例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,同一企业只能享受
一次。
对一般企业,补助额最高50万元;对建有市级研发平台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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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,补助额最高80万元;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、河南省科
技小巨人(培育)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,企业类的河南省新型研
发机构,以及建有重点(工程)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
心、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,补助额最高100万
元;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,以
及企业类的河南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,补助额最高150万元;对
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,补助额最高200万元。
第六条 实施研发投入增量奖励政策。经统计部门核准,规
上企业与上年相比(上年研发费用须大于零)新增加研发费用不
到100万元的,市财政按照增量部分的30%给予奖励;新增100
万元(含)—200万元的,给予30万元的奖励;新增200万元
以上的,每增加超过100万元,增加10万元的奖励,最高奖励
120万元。
第七条 激励高等院校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。
对纳入全国科技统计的驻郑高等院校和事业法人科研院所按照年
度研究与试验发展(R&D)经费支出认定额给予补助,年度研
究与试验发展(R&D)经费支出认定额在200万元(含)—500
万元的, 市财政给予30 万元补助; 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
(R&D)经费支出认定额在500万元(含)—1000万元的,市
财政给予50万元补助;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(R&D)经费支出
认定额在1000万元(含)—5000万元的,市财政给予100万元
补助;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(R&D)经费支出认定额在5000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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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(含)—1亿元的,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补助;年度研究与试
验发展(R&D)经费支出认定额在1亿元(含)—5亿元的,
市财政给予500万元补助;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(R&D)经费
支出认定额在5亿元(含)以上的,市财政给予1000万元补助。
已获得研发费用补助的单位,次年再次申请补助,其研究与试验
发展(R&D)经费增速不低于5%。补助经费由单位自主立项
用于科研活动。
第八条 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。鼓励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
研院所积极整合科研资源,承担重点(工程)实验室、工程(技
术)研究中心、技术创新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、协同创新中心、
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建设任务。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
台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,对评估为优秀的国
家级研发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第九条 鼓励新引进大企业建立研发中心。对固定资产投资
超过10亿元的新引进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的,经评估,可
给予不超过研发中心建设总投入30%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
资金补助。
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企业研发。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
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,根据规定按
其投资额的70%,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
应纳税所得额,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
扣;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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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,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
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%,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
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,当年
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
第十一条 加强全社会研发投入统计。加快建立科学分工、
各方联动、信息共享的研发经费投入统计部门协调机制。指导和
督促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其他事业单位做好科研会计科
目等基础性工作,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、评估、结题、绩效评
价等工作,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、单独核算。对重点区
域、行业和单位加强一对一跟踪服务。对无研发经费投入或者研
发经费投入强度过低的重点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其他事
业单位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;对投入强度较低的县(市、区)、
开发区,加强业务指导。
第十二条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。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措施,对
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、固定资产加
速折旧、股权激励和分红、技术转移优惠等激励政策进行全面宣
传解读,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。加强研发投入统计,强化研发经
费投入动态监测,做到应统尽统。
第十三条 加强考核评价。制定《郑州市全社会研发投入工
作考核评价办法》,综合考核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全社会研发
投入工作,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和创新能力评价指
标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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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我市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
致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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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:市科技局督办:市政府办公厅四处
抄送:市委各部门,郑州警备区。
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市政协办公厅,市法院,市检察院。
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9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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