辖区各有关单位:
根据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《中原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激励暂行办法》(中原办〔2018〕34号)有关规定,现组织开展2019年度第一批科技创新扶持补助申报工作,对2018年符合本办法的企业进行补助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申报范围
2018年1月1日—2018年12月31日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型企业、科研院所或设计单位。
二、 申报要求
同一事项、同一项目,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,企业可自行选择。
三、奖补类别及标准
(一)科技型企业培育
鼓励辖区企业开展科技型(中小)企业备案及认定工作。当年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,给予1万元奖励;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,给予3万元奖励。
(二)创新型(试点)企业培育
新认定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、瞪羚企业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,一次性给予50万元、30万元、10万元和5万元奖励。
(三)高新技术企业奖补
对当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;有效期满并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;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,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。获得资金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限期内不得外迁。
(四)研发平台补助
鼓励辖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,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、省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重点实验室),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、50万元、10万元补助;支持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企业研发平台,对整建制迁入我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重点实验室),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;对新型研发机构,其研发平台通过国家、省级认定的,分别给予200万元、80万元补助。
四、 审核程序
(一)初审阶段
各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企业申报资料后,协助企业到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,并做好企业基本情况、企业类别、符合条件、所属行业等材料的初审工作,将书面审核意见把送至区科技局。
(二)复审阶段
初审通过的企业,由区科技局会同区监察委、区发改统计局、区财政局、区审计局、区科技局、区市场监管局、区城乡建设局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成员单位进行复审。
注:经国家、省、市认定的项目补助,区级不再复审。
(三)公示阶段
经过复审的申报企业名单,由区科技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,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,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区科技局提出;区科技局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。
(四)资金拨付
公示完成后,按照资金拨付程序进行财政拨款。
五、 需提交资料
(一) 科技型企业培育
1.《中原区企业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请表》和承诺书;
2.上级部门对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、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;
3.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4.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(二)创新型(试点)企业培育
1.《中原区企业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请表》和承诺书;
2.相关部门认定的红头文件;
3.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4.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(三)高新技术企业奖补
1.《中原区企业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请表》和承诺书;
2.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3.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4.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(四)研发平台补助
1.《中原区企业科技创新奖补资金申请表》和承诺书;
2.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;
3.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4.其他相关证明材料。
以上材料均为A4纸按顺序装订,加盖企业公章。
六、申报时间
企业材料报送时间:2019年2月14日--2月20日8:30-12:00,14:00-17:30(逾期不予受理)
七、 材料报送
1.申报材料一式五份,同时报送电子文档;(申报材料请自行下载,登陆中原区科技信息网下载专区进行下载)
2.受理地点: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,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不退,请自留备份。
3.各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,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纸质材料连同推荐汇总表(纸质及电子版),一并于2月21日前集中报送区科技局科技管理科。
具体项目办理咨询可加微信:
咨询电话:138 0371 5544